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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立公司账户帮不法分子洗钱

    发布时间:2023-11-20 07:53:44    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本月:

      帮别人注册公司就能“躺平”赚大钱,一次提成高达近万元。听到这样的兼职信息后,田某不由心动,却怎料刚完成注册并出售公司账户不到一个月就被刑事拘留。近日,湖北省阳新县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田某提起公诉。

      “请你帮帮我,我被骗了7.5万元,现在对方已经把我拉黑了!”今年7月,家住阳新县的柯某焦急地跑进派出所对民警说道。民警仔细询问后发现,柯某当天上午被拉进一个微信群,群里有人发了一个可以领取购买电器大额优惠券的网址。进入网站后,柯某按照客服要求支付了3000元定金。但随后客服却以系统有问题、手慢未抢到为由,诱骗柯某又先后支付了4笔不同额度的定金,共计7.5万元。然而,等柯某因未抢到券再次询问客服时,却发现已被对方拉黑。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立案开展侦查,发现柯某被骗的转账中有1.5万元已被转至田某名下的对公账户。至此,田某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败露。8月4日,公安机关将田某刑事拘留。

      原来,今年7月,在广州打工的田某无意中发现一条内容为注册公司的兼职信息。与对方联系后,对方告知田某需要用田某身份证开办公司账户,并向田某允诺事成之后即向其支付6000元的报酬。在金钱的诱惑下,田某虽明知对方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从广州前往陕西,用本人的身份证注册了一家公司,并开通了对公账户。办完手续后,田某收到了对方支付的8815元报酬(含在此期间的路费、生活费)。事情办结后,对方所有人员全部销声匿迹。

      10月23日,公安机关将田某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田某提供的公司对公账户确实被他人用于犯罪行为资金结算,转账汇入共计502万余元。该院认为,田某明知其对公账户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遂依法对田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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