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旅居型养老正成为不少老年人的新型生活方式。为此,旅行社通过充值赠送积分的方式吸引了不少老年人,但当老年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旅游时,能否依据剩余的未使用积分来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对应款项呢?近日,津南法院审理了一起涉老年人旅游预付费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4月,古稀之年的王奶奶与某旅行社签订会员合同,预付1万元会费后,该笔款项自动转为会员积分,用于兑换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并额外获赠了4次旅游及1200积分。2019年6月至2021年12月,该旅行社为王奶奶提供了旅游服务,赠送的4次旅游已使用完毕。最后一次旅游消费后旅行社为王奶奶出具收银单据,记载储值账户剩余2164元,积分0。现王奶奶已耄耋之年,身体不再具备长途旅游条件,故请求解除案涉合同,并退还充值剩余金额2164元及自2019年4月开始的资金占用利息。
旅行社辩称,因案涉合同存在免费赠送旅游及额外赠送积分服务,积分规则为1积分1元钱,且积分仅能用于消费,赠送积分不能折算成金钱予以返还。旅行社认为收银小单记载的是剩余2164积分,王奶奶不存在剩余金额,故不同意退还款项。庭审中,双方对旅行社赠送的4次旅游服务实际价值及案涉合同解除时间为此案起诉状副本送达旅行社之日确认无误,但就王奶奶要求旅行社返还216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是否合理合法而争论不休。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附随的会员卡细则及优惠方案中,对于消费者办理退款规定了禁止性条款及加重消费者权利负担的条款,且旅行社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对上述条款以足以引起王奶奶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或说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上述条款对王奶奶不发生效力。
鉴于案涉合同解除原因在于消费者一方,综合考虑旅行社已经赠送的旅游服务价值、合同履行情况及解除原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等比例计算,旅行社应退还王奶奶1179元,并自合同解除之日以117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向王奶奶计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老年人对高质量生活方式的选择多种多样,但囿于年龄及疾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完毕的情况时有发生。为避免日后预付式消费产生经济纠纷,广大消费者在办理大额预付费时应理性消费,妥善保管合同及票据原件、消费记录等凭证。同时,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本着诚实信用与比例原则妥善处理与老年人之间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