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1月,张某看到王某经营的瑜伽馆有充值活动,咨询后得知此次活动包含25节课程,每节课200元。张某考虑后使用微信给王某转账5000元,备注“瑜伽充值费”,课程开始后便一直在瑜伽馆上课。上了四五节课后,张某收到店主王某“经营场所变更,上课地点变化”的通知,因距离太远,张某不愿继续上课,遂要求王某返还5000元课程费。王某称该款项已在瑜伽馆内进行充值消费,张某也已成为馆内终身会员,这笔款项不消费也不能退款。张某屡次向王某要钱无果后诉至法院。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向王某支付5000元并备注“瑜伽充值费”,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王某主张该款项为“终身会员费用”“不消费也不能退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该款项的性质及不可退款的合理性,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张某存在违约行为。故王某单方设定的收款不退条款侵犯了消费者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经调解达成协议,按照每节课200元计算,剩余20节课张某未上,王某退还张某4000元。
预付式消费已渗透到生活的各个场景,这类纠纷单笔金额虽然不大,但是面临退款难、维权周期长等困境。法官提醒消费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付款七日内可无理由退款,若未超过七日,可据此要求商家退款。若超过七日,商家存在变更经营场所、未经同意转移合同义务等违约行为,或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也可解除合同要求退款。
此外,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对“收款不退”等霸王条款说“不”,并索要发票、收据及商家承诺证据等,便于维权。如果遇到纠纷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