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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险”变“寿险”

    发布时间:2025-10-11 08:13:47    来源:今晚报     浏览:本月:

      “交够年限就能领养老金”——冲着这句承诺,多少人签下了保单?可等到兑现时,却发现合同里根本没有相关约定。翟某一家四口的投保经历,戳中了无数保险消费者的担忧:买错保险能反悔吗?想撤销合同又有哪些“时间红线”?一起看看宝坻法院怎样解释的。

      2011年,原告翟某经人推荐购买了案涉保险,销售人员承诺该保险属于养老保险,退休后可领取养老金。基于养老的目的,翟某为自己及妻子、儿子、女儿各投保了一份保险。

      目前,翟某临近退休年龄,发现签订的保险仅为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重大疾病保险,根本没有养老金功能,于是起诉至宝坻法院。

      庭审中翟某称,“保险公司就是在虚假宣传,他们夸大了保险作用,承诺的内容与保险合同约定完全不符,哄骗我投保,案涉保险合同应属可撤销合同,保险公司依法应返还我已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公司称,“我们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且在销售过程中,已履行了明确提示和告知的义务,案涉合同已产生11次缴费记录,投保人长期履行缴费义务,形成了对签订效力的追认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可。翟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宝坻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作为投保人,其子作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翟某及其子认为该保险合同具有养老保险功能,应属对合同内容的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现有证据证明翟某于2011年10月10日投保,并于2011年10月24日收到案涉保险合同,其应在收到合同后及时查看合同约定内容,并依法行使撤销权。但翟某现通过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已超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因此,翟某要求退还保险费,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 法官说法

      撤销权的性质为形成权,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从而改变双方法律关系的状态。一旦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若权利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法律关系长期处于可撤销状态,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也将长期不确定。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交易安全,法律规定撤销权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此期间即为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除斥”具有排除、截止期限的意思,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成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且除斥期间为绝对、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此规则在保护相对人的同时,也可督促权利人尽早行使权利,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本案中,翟某自2011年签订保险合同,至今已远超过5年,故其案涉保险属于可撤销的保险的主张,不被支持。

    来源:今晚报
    责任编辑:宗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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