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评论 > 正文

    工程层层转包,欠薪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4-01-08 09:44:15    来源:东北法制网     浏览:本月:

      工程款已结清,农民工却没有拿到工资,谁来担责?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建设工程违法层层分包,工程结束后,总包公司称已结清工程款,但受雇的农民工却没有拿到工资。

      岁末临近,总包公司、各级包工头谁该支付农民工工资?各方应负的责任又该如何厘清?

      起因:

      工程层层转包,

      工人遭遇欠薪

      A建设公司系同安某楼盘建设工程的总包单位。施工中,A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的个人张某。张某将其中的木工工程劳务转包给同样不具备承包资质的个人代某,代某再次转包给王某,王某组织李某等9名工人进场施工。

      就此,该案涉项目劳务部分层层分包再转包。工程结束后,李某等9名工人提供劳务却迟迟未能拿到全部的劳务报酬,遂将王某、代某、张某和A建设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讨回辛苦劳作应得的血汗钱。

      包工头王某及代某说:“欠款属实,但系因张某未能与我们结算,故无法支付工人工资。”

      张某和A建设公司说:“已将工人工资及工程款与代某结算清楚,代某已出具《退场承诺书》,承诺已结算完毕工程款并退场,案涉工地全部工人工资已结清。现工人工资应当由代某及王某支付。”

      判决:

      总包单位先兜底,再向包工头追偿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9名工人受王某雇佣,到A建设公司承建的案涉工地提供劳务,王某对尚欠原告等人的工资确认无误,应当承担支付劳务报酬的责任。

      代某为王某班组的9名工人出具《结算单》,以自己的名义确认尚欠9名工人的劳务报酬金额,属于债的加入,应当与王某共同偿还所欠原告的劳务报酬。

      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A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某,张某拿到分包后又转包给同样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代某。故A建设公司和张某均存在违法转包的行为,需对代某、王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A建设公司根据判决内容向9名工人支付了代某及王某所欠的劳务报酬51930元。支付完毕后,A建设公司依法向代某、王某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要求代某、王某返还代偿款项51930元。

      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代某、王某同意在半年内分三期支付A建设公司代偿款51930元。

      来源:浙江法制报

    来源:东北法制网
    责任编辑:雅君
    东北法制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本网刊发部分内容摘录自其他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无意之中侵占了您的版权,请邮件告知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 京ICP备2021020994号-1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