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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2 18:41:02    来源:东北法制网     浏览:本月:

      浅析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刑事和解的优势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周京)

      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中非常关键的一环,承接着侦查和审判环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刑事和解比在其他阶段进行刑事和解更加具有优势。在此,笔者对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优势进行分析论证。

      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和解的最佳时机。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主要职责是负责案件的侦破和证据的搜集,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这个阶段往往案情还没有查清楚,让被害人和加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的人)进行刑事和解,显然不是最佳时机。如果这一阶段被害人和加害人和解了,被害人提供证据的积极性就会降低,往往使公安机关的取证困难加大。而且如果双方和解,也会降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积极性,有可能使一些原本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最终简单以行政处罚结案。另外,侦查阶段是案件的最初阶段,这个阶段只有公安机关一个部门介入,在这个阶段进行刑事和解容易产生贪腐。

      在审判阶段,案件证据已经基本搜集齐全,事实已经查明。但审判阶段也不是最佳时机,首先,刑事和解后,在后续处理方面,审判阶段不如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有更多可供选择的处理方式,比如可以作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其次,案件到审判阶段往往过去了好几个月,有的甚至过去了大半年时间,有的受害人可能已经回归了原先的生活,不愿意再提起此事,加害人也已经羁押了几个月,对案发的细节可能有所遗忘,悔罪的情感也可能变淡了,这个时候让双方对话,可能很难使双方达成合意,很难达到刑事和解的预期效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只过了一两个月,双方情绪也缓和了,正是刑事和解的最佳时期。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进行了刑事和解,最终决定不起诉,会减少后续很多繁琐程序,节省了诉讼资源,同时也可以早点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但如果将刑事和解置于审判阶段,可能会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因为法官一方面劝解加害人在经济上向对方进行赔偿;另一方面又进行刑事判决,这会让人误解金钱和判刑有关系,即便是公平公正的,也会影响到判决的权威性。

      检察官所处地位适合刑事和解。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处于承接侦查和审判的关键节点,一方面可以对公安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另一方面可以为后面的法院审判打下基础、做好铺垫。这个节点,检察官可以选择最恰当的时机进行和解,在刑事案件证据搜集完备或者主要证据已经搜集的情况下,再进行刑事和解,不会因为刑事和解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另外,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可以对被害人、加害人、证人进行复核,也可以和侦查人员进行接触,可以更多了解到案卷之外的情况,更有利于其主持刑事和解,提高刑事和解的成功率。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对证据的审查目的是为了将来的案件审理,这个阶段,如果做到对刑事案件证据严格审查与刑事和解双管齐下,那么,就会为将来的庭审打下坚实的基础,更容易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有利于案件办理及法律监督。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检察官对案情的正确认识,对证据的准确分析,同时也有利于对侦查过程的法律监督,及时纠正侦查过程的违法违规情况。通过刑事和解,让被害人和加害人坐在一起陈述案发过程,检察官可以更详细地听取双方对案件过程的还原描述,与案卷材料进行比对,可以对案件和证据情况有更直观的认识,同时也可以了解到侦查过程中的一些情况,有利于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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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宗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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