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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他人肖像发布辱骂视频

    发布时间:2024-03-28 08:39:46    来源:东北法制网     浏览:本月:

      未经他人同意,在网络平台用对方肖像作为头像,网络名以及视频、评论内容映射对方介入他人感情生活,并辱骂他人。

      近日,广西南宁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

      擅用他人肖像在短视频发布辱骂内容

      2023年3月至4月,吴某某未经覃某某同意,在短视频平台上擅自使用覃某某的肖像作为3个短视频平台账号的用户头像,并将上述账号的用户名分别设置为“覃某某知三当三”“知三当三覃某某”“覃某某-知三当三”。

      吴某某使用上述短视频平台账号编辑、发布多个涉及覃某某肖像、个人信息及案外人梁某、李某个人信息的视频,在视频内容和评论区内容中影射覃某某介入他人感情生活,并用难听的词语辱骂覃某某。

      覃某某及案外人李某知道后,要求吴某某停止侵权并删除短视频平台用户名“覃某某知三当三”内涉及覃某某的图文内容、更换账号头像及用户名。但吴某某不予理睬,继续发布涉及覃某某的图文视频。

      2023年4月,覃某某就上述侵权视频向短视频平台投诉,短视频平台对上述视频予以下架,并对涉案账号作禁止发布作品处理。

      经过多次投诉和交涉,2023年5月6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了其中2个账号昵称及账号头像,删除、隐藏侵权博文。但之后,吴某某仍使用第四个短视频账号持续发布涉及覃某某的视频。

      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覃某某认为,吴某某行为造成其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受到严重损害,引发大量不特定人群对其社会评价极度低下,给其工作与生活带来巨大困扰,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拒绝与人交流,精神受到严重刺激,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精神科诊断,被确诊为社会功能严重缺陷、焦虑抑郁。

      为此,覃某某将吴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因侵权产生的包括医药费、误工费在内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吴某某辩称,上述短视频平台账号确实由其使用,但案涉账号名中的“覃某某”并非本案原告覃某某,其仅使用覃某某的肖像作为账号头像,账号中发布的内容也与覃某某无关,没有侵犯覃某某的人格权。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有肖像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开个人信息应经过该自然人的同意。被告吴某某虽辩称其发布内容与原告无关,其使用的用户名“覃某某”也与原告覃某某并非同一人,但涉案账号的用户头像是原告覃某某的肖像,用户名更是与原告覃某某同音且相近,二者结合均会使社会大众认为涉案账号中的“覃某某”即为原告覃某某。且从被告吴某某与原告覃某某、案外人李某的聊天记录看,在原告覃某某、案外人李某要求被告删除相关视频时,被告吴某某明确要求原告覃某某向其道歉才愿意删除视频,可见被告吴某某使用涉案短视频平台账户发布相关视频均是针对原告覃某某。被告吴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覃某某的肖像权、名誉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吴某某向原告覃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覃某某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提醒

      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用户在网络社交平台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网络社交平台中发表言论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借机损害他人的名誉,应严守法律底线,秉持谨慎负责的态度,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来源:浙江法治报

    来源:东北法制网
    责任编辑: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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