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小张因羡慕同学穿着新款球鞋,便怂恿小宇、小辉进行偷盗。一个月时间里,三人多次作案并进行“分赃”。不久后三人的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
面对讯问,小张辩称自己没亲手偷东西,不用担责任。但法律明确规定,共同犯罪中,组织、怂恿他人作案者同样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小张的辩解并不能免除其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
分析: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小张,16周岁,经与未满十六周岁的小宇、小辉预谋后,由小宇、小辉实施盗窃行为,由被告人小张负责销账并分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可能和被告人小张有一样的误区,觉得“不亲自动手就不算犯罪”。但从法律角度看,这涉及“共同犯罪”的重要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并非只有亲自实施“偷”“抢”等行为的人才担责,组织、策划、指挥他人犯罪的,同样属于共犯,甚至可能被认定为主犯,承担更重的责任。
像本案中的小张,他虽然没有直接伸手盗窃,但他主动联系小宇、小辉,教他们犯罪方法,事后负责销赃分赃,在整个盗窃犯罪中起主导作用,完全符合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标准。哪怕实际实施盗窃的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不能成为小张逃避责任的理由。反而,伙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会因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社会危害性更大,在量刑时被重点考量。
法官提醒,不要以为“躲在幕后”“找替罪羊”就能逃脱法律制裁。法律对犯罪行为的认定,看的是整体行为和主观故意,而非仅看是否“亲自动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敬畏法律,避免因一时糊涂陷入犯罪泥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