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4日,由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该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判处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时,法院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房地产公司及张某、李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9800万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人民币2000万元、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人民币20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2年间,该房地产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开发建设所谓的“湖景生态园”项目,无视国家湿地保护红线,擅自组织人员、机械,将位于国家级湿地公园规划缓冲区及毗邻区域的大片天然沼泽湿地(总面积达1100余亩)进行非法填埋、硬化。其行为导致该区域原有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完全丧失,大量珍稀水禽栖息地遭到毁灭性破坏,水源涵养、水质净化、生物多样性维护等生态服务价值严重受损,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极其严重且难以完全逆转。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委托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对生态损害进行了全面评估,科学量化了损失,并提出了明确的修复方案和赔偿诉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个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更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依据《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破坏湿地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规定,以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条款,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此案是《湿地保护法》自2022年6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首例进入审判程序并作出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具有重大的警示意义和标杆作用。判决不仅严厉追究了破坏湿地者的刑事责任,更通过巨额赔偿和修复责任的判令,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彰显了司法保护国家重要湿地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的坚定决心。” 该判决对于遏制破坏湿地行为、推动湿地保护修复具有极强的震慑和示范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