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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房费用该由谁买单?

    发布时间:2025-12-08 15:22:03    来源:今晚报     浏览:本月:

      2010年,王某与某城市建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王某入住后本以为可以安居乐业,却不料被一阵阵“嗡嗡声”打破宁静——地下一层供热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持续困扰着一家人的生活。

      2019年,王某将某城市建设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对地下一层供热设备及管道进行降噪改造,将噪声控制在30分贝以内、确保房屋适宜居住,并赔偿王某相应的租房损失。然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经专业机构鉴定,案涉房屋主卧在供热设备运行时的室内噪声级仍达32分贝,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卧室夜间噪声标准。

      2024年,因噪声问题始终未解决,王某在每年供热期间仍不得不外出租房。因此,王某再次呈讼法院,要求某城市建设公司消除噪声侵害,并赔偿其后续的租房损失及垫付的鉴定费用。

      承办法官冯文生在详细查阅卷宗后注意到,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新发生的损失”与“已判决的义务”。庭审中,冯文生详细了解王某因噪声长期无法安居的困扰,也组织双方对鉴定报告、租房凭证等新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

      法院审理

      前案生效判决已确定某城市建设公司负有消除噪声的责任,故王某关于“消除噪声污染”的诉求构成重复起诉,本案将不予处理。

      对于原告主张的租房损失与鉴定费用赔偿事宜,法院认为,因房屋噪声长期超标,导致王某无法正常居住,每年供暖期间外出租房确属合理,该部分损失亦客观存在,依法应予支持。同时,王某垫付的鉴定费用,系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发生的必要、合理开支,且鉴定结论对认定噪声超标事实具有关键作用,故应由侵权方承担。

      结合本地房屋租赁市场行情,法院酌定按每月1100元、每年5个月的标准计算租房费用,依法判决某城市建设公司赔偿王某相应期间的租房损失及鉴定费用,共计5200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安居才能乐业。一份安静的居住环境,不仅是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更是开发商应恪守的法律底线和社会责任。开发商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规范,如因设备设计或安装问题造成噪声污染,须承担消除侵害与赔偿损失的双重责任。对于广大居民而言,如遇此类问题,应依法理性维权。如果侵权状态持续并引发新的实际损失,居民仍有权就这些“新账”再次主张维权。

    来源:今晚报
    责任编辑:宗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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