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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款不还耍心眼 司法鉴定止纷争

    发布时间:2023-11-29 08:12:33    来源:山西法制报     浏览:本月:

      工程项目完工后甲方长期拖欠剩余工程款,甚至称合同中的公章是假的,那合同相对方到底是谁?剩余工程款该由谁来负责?近日,沁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工程款纠纷案。

      2020年6月1日,原告史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钻机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的桩基引孔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项目施工,经被告及第三人确认工程总价款为340320元。后被告项目负责人陈某分别向原告打款3万元、7万元,被告公司向原告打款12万元用于支付部分工程款。此后,被告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一再推诿。原告遂向沁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0320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其未与原告签订过合同,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合同中甲方处的签字“米某”不是公司的员工,并且原告持有的合同中其公司的公章是假的。陈某辩称,其作为该公司的项目施工负责人,没有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就合同中加盖的被告公司的公章真假这一争议,沁水法院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该公章进行了司法鉴定。被告公司提供了其公司的印章一枚以及现场盖章样本五份,原告提供了合同的原件。经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为:原告持有合同中加盖的被告公司的公章与被告某公司的公章系同一枚印章。后经调解,原告放弃了利息,并与某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

      法官提醒

      

      在实践中,因公司公章管理不规范,导致合同相对方遭受损失,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项目部印章的保管人,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公司应当严格项目部印章管理制度,谨防因此导致公司陷入法律风险。

    来源: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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