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工作完善路径探析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周京
检察听证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在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2020年10月,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面简称《听证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听证工作提供了新的遵循,全国检察机关对听证工作的重视逐渐加强,适用逐步增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亟待加以总结和分析,寻找针对性的应对之策,以更好地发挥检察听证在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中的作用。
一、检察听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听证程序适用率偏低
听证程序的适用率偏低,检察官不愿、不敢、不会听证的情况仍然存在。究其原因,一是思想认识不够。部分检察官受传统办案理念影响较深,对检察听证的司法价值和重要意义认识还不到位,认为听证并非审查案件的必经程序,反而增加了办案成本,影响了办案效率。二是听证能力不强。听证会对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临场控制、应变处置能力要求较高,部分检察官因此存在畏难情绪,担心听证会现场控制不好、出现听证舆情风险等问题,因此不敢开展听证。三是激励措施不足。是否开展检察听证,对于检察官业绩考核影响不够大,与其他办案指标相比“性价比”不高,因此承办检察官开展检察听证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主要靠负责听证工作的综合业务部门推动。
(二)部分听证质效不高
检察听证的目的在于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行有机结合,促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依法办理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但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在选取听证案件时,以“不发生舆情、法律争议不大、社会效果较好”为导向,案件选择主要集中在争议较小、当事人异议不大的拟不起诉案件上。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争议较大,或者矛盾积怨较深的案件,却因担心达不到理想的听证效果,不敢也不愿轻易启动听证程序,导致听证存在形式化现象,显然无法达到听证的真正目的。
(三)听证员作用发挥不够理想
实践中,受能力不强、担当不足、准备不充分等因素影响,听证员意见质量往往不够高,存在“走过场”之嫌。一方面,听证员在听证前往往只知道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不了解听证案件的具体情况,大多是在现场临时“听”案,有时甚至一次听取多个案件,由于听证员来自各行各业,受自身法律知识储备以及事前准备不足原因,较难在短时间内发表有效的意见。另一方面,有的听证员因生活工作在当地,对案件评议有顾虑,只做原则性、中立性发言;有的缺乏专业知识,不敢发言。听证员不能客观全面对办案活动发表意见,就难以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此外,一些听证员参与听证的积极性不高,以路途较远、没有时间为由推脱,长期不参与听证。
(四)听证信息化应用能力不强
听证方面的对外宣传主要为个别案件听证的新闻稿、简报,宣传方式较为单一,对公众吸引力有限,且内容缺乏制度层面、整体适用情况的专门性推介,导致公众不了解检察听证的程序、效果,参与度不够。
二、完善检察听证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能力建设,锤炼提升检察官听证能力
检察听证不仅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自身监督和检察监督的重要抓手,也是保证办案质量、化解社会矛盾、落实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做好检察听证工作,首先要解决检察官“不想”“不愿”“不敢”问题。
一是加强思想引导,解决“不想听”问题。解决检察官开展听证积极性不高问题,要加强思想引导,深化对检察听证的工作认识。加强系统内宣讲动员,通过专题讲解、集中学习等方式,组织干警在检察听证的功能定位、基本原则、实践要求等方面学深悟透,使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到听证工作是最高检贯彻落实中央决策,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从解决好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更多需求层面作出的部署,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在办案中依法开展听证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
二是强化考核引导,解决“不愿听”问题。充分发挥检察官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不仅要对听证数量进行考核,也要把综合考量听证人员身份是否适合、案件处理成效是否良好等作为主要评价标准,纳入到检察官办案业绩的质量和效果评价指标中,并设置相应分值,体现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肯定和支持,也将该项工作的责任压实到每位检察官、每个业务条线中。
三是强化能力建设,解决“不敢听”问题。要通过组织开展听证观摩、业务实训、模拟听证、典型案例评选等活动,适时开展听证业务专题培训,全面提升办案人员的风险评估、应急处突、沟通协调、矛盾化解等综合能力。主持召开听证的检察官在听证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全面把握吃透案情,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做到事实证据烂熟于心、法律适用烂熟于心,为听证会的召开打好基础。
(二)加强审查把关,提高检察听证案件质量
开展检察听证工作,应注重对听证案件的审查把关,既要做到“应听证尽听证”,又不能“为听证而听证”。
一要评估必要性。在“全面推开”“应听尽听”“规范听证”的要求下,加强听证案件必要性审查,防止单纯追求听证数量。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拟因无逮捕必要作出不逮捕决定的,对于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听证。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应当听证。对于群众诉求强烈、矛盾突出的案件和疑难复杂、引领性案件可以听证,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矛盾已经基本化解的案件,没有召开听证会的必要。
二要评估可行性。对当事人是否有真实意愿来解决问题以及听证会能达到怎样的效果要做到心中有数。综合评判之下筛选出适宜召开听证会的案件。在召开听证会之前,办案人员还要明确听证目的、梳理争议焦点,引导听证会围绕目的和争议焦点展开,提高听证会的效率和效果。
(三)科学管理选任,提升听证员参与的实质效果
听证员发表的意见对于听证活动是否能够取得实质性效果意义重大。检察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应规范听证员的选任、管理和使用,保证选任的听证员兼顾广泛性和专业性。
一是完善听证员选任。要注重听证员结构的合理性,体现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可根据近年来本院办理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和听证案件涉及领域,科学确定听证员人选,确保既有法律方面从业人员,又有案件常涉及专业领域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根据听证员专业水平、知识结构等,建立不同类别听证员人才库,便于后续听证时根据案件特点抽选听证员。
二是加强听证员管理。要完善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合理设计考核指标,对听证员的各项工作进行合理量化。检察机关可根据听证员履职情况进行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对于长期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及时予以调整。
三是强化听证员培训。加强听证员培训,向听证员讲解法律基本知识、听证员权利和义务、履职程序等,增加听证员法律素养、履职意识和知情能力,提升听证效果。
四是保障听证员履职。听证前,承办检察官可通过专题预备会等方式,向听证员介绍案情和需要评议的问题,讲明听证会召开的原因、背景、具体程序以及当事人的诉求,给予听证员充分的准备时间,且在交付相关案件材料时不附带倾向性意见,提高听证意见的质量。
(四)优化听证服务,提高检察听证影响力
一是创新听证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在遵守听证工作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兼顾听证效率,采用繁简分流模式,根据案件类别、复杂程度、当事人情况等,科学选取普通听证、简易听证、上门听证、视频听证等方式,对于同一时间段办理的同种类型案件集中听证,实现规范高效、便民利民。
二是加强听证宣传。充分利用院门户网站、两微一端、检察开放日等渠道对检察听证制度及相关案例进行宣传,让公众更多了解检察听证工作,扩大公众认知度和影响力。探索开展听证直播,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