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检察业务数据参与社会治理之路径分析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周京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检察业务数据是检察办案活动最直观真实的反映,用活用好各类检察业务数据,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已经成为履行检察职能的新课题。2019年10月30日,最高检首次按季度公布检察业务数据,标志着检察机关正式确立每季度公开数据的常态化机制。随着最高检确立和完善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制度,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不仅作为检察工作的“晴雨表”,也将成为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更好地找准检察工作中的切入点,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一、运用检察数据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价值与数据形式
(一)运用检察业务数据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价值
1.问题导向:检察业务数据具有预警引领作用。检察业务数据反映检察工作的规律、趋势,也涉及社情民意、社会治理信息,蕴含着社会发展变化和司法现代化的价值。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是通过分析案件发生的犯罪类型、犯罪数量、犯罪领域等,挖掘出异常数据、变量数据背后隐藏的发展变化,及时发现社会关系运行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普遍性问题。通过数据分析结果的运用,将案件办理情况、办案数据和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归纳,利用检察业务数据分析对社会问题进行预警引领。
2.决策导向:检察业务数据提供宏观决策参考。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不仅要服务检察机关领导宏观决策,作为检察办案延伸,也要为党委政府社会综合治理提供决策参考。此类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立足于较高的政治站位,重点围绕检察机关重点工作、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上级机关重大决策部署等。主要侧重于类案发案特点、发案原因分析,以犯罪报告、白皮书等形式体现,研究司法办案背后社会管理领域存在深层次问题,提出社会治理对策建议,突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价值。
3.社会导向:检察业务数据反映群众司法期盼。检察业务数据一定程度上体现社会发展规律和变化趋势,也反映检察机关解决群众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向社会公布检察业务数据,一方面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群众了解检察工作,有助于法治理论研究的开展,保障群众对检察司法办案的知情权、参与权;另一方面将深度挖掘检察业务数据背后价值,回应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引导社会司法导向。
(二)运用检察数据参与社会治理的数据形式
1.定期发布检察业务数据。2019年10月最高检首次按季度公布前三季度主要检察办案数据。高检院的示范引领,为基层检察院建立定期公开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引。建立定期向社会公布办案数据制度,一方面动态反映检察办案活动、回应群众关切,另一方面倒逼规范司法。具体发布业务数据为:一是公开期限方面。以每月、每季度、半年、年度公开检察办案数据为基础,并且做好“公开什么”“怎样公开”这两篇文章,在持续提高业务数据分析报告质量的同时,对其中的数据信息进行深加工。二是数据公开方式内容方面。主要以发布检察白皮书、召开新闻发布会、数据通报会等为主,数据内容涉及“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相关办案数据,也要结合服务大局的要求,对于涉疫情案件办理情况、涉黑涉恶案件办理情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情况等重点业务领域工作情况有所侧重的反映。
2.及时报送专题数据报告。立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服务,通过撰写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报告、年度刑事犯罪报告、专项领域情况报告等,多维度、立体化的主动服务党委、政府决策。报告产品体现“专题报告+专业意见”,载体为白皮书、报告会、研讨会、视频VR等。首先,检察业务数据定期报告。立足于检察职能,按季度、年度主动报告检察业务运行数据,为党委政府及时掌握区域检察工作情况提供参考。其次,专项工作情况报告。立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开展专项活动情况进行专题分析,从类案中总结犯罪规律和管理漏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党委政府提出针对性强、操作性高的意见建议,强化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对规范基层社会治理的预防、警示功能。
二、运用检察数据参与社会治理的运行困境及实践分析
(一)数据深度分析不够
现阶段存在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的层次不高,高质量的数据分析研判报告数量不多,对数据变化背后的原因分析和挖掘较少,涉及深层次问题的专题类分析研判更少。主要原因有:一是内部看,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人才短缺。数据分析需要深入了司法办案规律,才能有效分析和发现问题。部分案件管理人员忙于流程监控、数据巡查,缺乏办案亲历性,对办案活动深层次谋划思考不足。二是机制看,缺少与办案部门沟通会商。数据分析报告撰写只是初级阶段,不能“单打独斗”需要“全员参与”,与业务部门沟通会商,才能发现数据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三是外部看,检察“外脑”参与缺乏。检察业务数据反映司法办案实践,也反映社会发展变化趋势。业务数据背后反映出的问题是多方面的,需要专家学者更加专业、更加深入地分析研判。有的检察业务数据涉及机密,数据公开方面可能受限。但在严格符合保密工作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地借助检察“外脑”,可以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二)数据填录质量不高
检察业务数据真实客观性是业务分析报告的生命,但现阶段检察业务数据基础不扎实、数据质量有待提高,导致服务参谋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主要表现在:一是案卡填录不准确。随着统一业应用系统的多次升级,案卡信息种类、数据量不断增多,检察官缺乏责任心,对案卡填录不够重视,导致案卡填录错误、填录不及时。二是数据采集、数据监管运行不畅。一方面案件管理系统自动巡查案卡、自动纠错等智能化功能不健全,无法实现大量数据自动抓取、自动纠错。另一方面对案卡流程监管、检查通报力度不足,未形成良性案件管理监督格局。三是数据系统整合运用不足。检察办案系统是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为主,以信访接待系统、检委会会议子系统、刑事执行子系统为辅的多层次办案系统。部分数据分散在不同系统,有的还未实现数据共享、数据互通,有的数据还需要人工统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据的质量和效率。
(三)数据公布方式单一
当前检察业务数据公布机制不健全,数据公开的途径方式单一。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数据公布质量方面。现阶段主要以高检院季度公开业务数据公开为参考,全国检察机关公布数据不统一,有的检察机关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公布检察办案数据,有的检察机关尚未实现对外公布检察业务数据。公布的数据详细程度不同、数据分类不统一,整体缺少系统性的检察业务数据公开机制。对不起诉数、不逮捕数、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数、无罪案件数等专项检察业务数据上,有的还处于选择性数据公布。二是在数据公开渠道方面。专门数据公开平台机制不健全,公开业务数据渠道的多样化、便捷化方面还有待提高。检察机关主要以检察官网、检察微博、检察微信公众号公布为主,公开渠道立体化不强,缺少网上回复、网上解答、网上处理等互动功能。三是在数据公布方式上。主要以静态数据公布为主,数据的动态化展示、数据动态化传播不足。多数采取网页公布、新闻发布会、报告会等,缺少可视化的动态数据形式,缺少专业数据平台,群众直观感受不足,群众的参与度不够。
(四)数据成果转化不多
检察业务数据分析报告中提出问题和对策建议,其落脚点是要服务群众、参与社会治理。业务数据分析成果重在解决问题、推动治理,需要将“分析建议”变成“实际行动”,及时推动落实。在参与社会治理这个层面,检察业务数据成果转化,主要包括转化为党委政府决策、获得上级领导批示、实际发挥服务群众的社会效用等。现阶段数据分析报告成果转化不多,发挥业务数据分析报告实践效用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业务数据服务群众的影响力不足。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具有沟通社会和服务群众的功能,现阶段群众对检察业务数据参与度不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成果反映与案件相关的社情民意、社会治安信息、经济发展变化信息等,发挥其社会效用就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扩展数据公布渠道和方式,才能最大的扩大社会影响力。二是服务党委政府社会治理决策的针对性、操作性有待提高。通过研究业务数据背后社会管理领域存在深层次问题,查找社会治理短板,一方面要坚持问题导向,另一方面要注重对策的针对性,才能有效服务党委政府社会治理决策,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在服务社会治理决策的深度上有待提高。
三、推进检察数据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机制构建
(一)树立数据思维理念。一是搞清“数据为谁服务”的问题。适应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并贯穿到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全过程,不仅要把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服务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还要服务于党委政府决策参考,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中。二是树立“数据就是资源”意识。意识到“掌握了数据就是掌握了话语权”,具有“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思维,具有“跳出数据看数据”的眼光,挖掘数据背后深层价值。树立敏感的数据信息意识,做到收集好、管理好、运用好检察业务数据,通过数据分析、信息研判,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地展现一段时期检察工作的成效、问题和不足,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
1(二)整合数据分析平台。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加大对司法大数据的资源整合与深度应用,各地纷纷探索推进政法“一体化”司法办案平台。在整合的数据资源框架下,运用数据可追溯、可分析、可复用的优势,可以进一步提高数据分析研判深度。通过比对分析不同数据平台、不同区域数据的差异、原因,寻找规律、趋势,着力解决各区域间发展不平衡问题,进一步促进区域协同发展。例如,浙江省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建立检察监督数据交换机制,并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数据交换机制,定期将上海、江苏、安徽的核心检察业务数据及案例进行交换。
(三)建立专家咨询机制。深入挖掘案例数据的法治价值,需要检察“外脑”参与进来,可以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一是及时听取专家意见,提高业务数据分析报告质量。新时代司法工作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特别是在办理扫黑除恶、金融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领域业务态势分析研判时,需要专家的专业知识和精准的法律适用。在开展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时,及时听取专家的咨询意见,有助于准确地把握相关专业问题,确保办案质量,更好地做好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二是联合专家学者,开展数据分析研判、课题攻关。可以联合专家参与到检察业务数据分析报告的撰写、编写工作中,开展业务数据的研究论证、课题攻关等,使检察理论研究“接地气”,并借助专家学者的实践经验、法律智慧,及时了解各学科发展动态、改善更新知识结构,将专家学者业务数据研究方面的成果应用于检察办案,共同促进社会治理。
(四)引入外部监督力量。深入推进群众监督是深化司法体制的制度安排,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对第三方代表提出的影响人民群众司法感受、影响检察工作开展质效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数据分析研判。可以探索在检察业务数据通报会、业务数据新闻发布会、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等活动中,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代表,积极参与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中,让第三方代表通过现场感受检察业务数据发展变化,及时把脉检察工作运行态势,通过检察机关数据的公开,促进检察业务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