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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源治理背景下的刑事诉讼检察工作探析

    发布时间:2024-04-15 11:04:29    来源:东北法制网     浏览:本月:

      一、诉源治理背景下刑事诉讼检察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侧重以数量指标为标准的考核模式,导致衍生案件数量增加。在人民法院审判实务工作中,时有发现同一犯罪事实的案件被告人被检察机关分案提起公诉,此举无疑变相增加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工作量,且不利于司法效能提升,究其原因在于当下检察机关的工作考核制度存在缺陷,将承办案件数量这一指标作为硬性要求,导致本可一案审理的案件衍生为多案。

      (二)对不起诉权的理解与适用不到位,导致存在不敢用、不愿用、不会用以及不当适用的现象。不起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制度保障。而当前存在有的检察官怕承担责任、怕引发舆论、嫌程序复杂、更有甚者“夹带私货”,导致该起诉而不起诉或者无罪的情形按照证据不足或按照轻罪不起诉处理等不当适用情形出现。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运用节奏过快,无法达到有效的释法明理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有效途径。然而在实务工作中,存在一刀切的告知被告人只要认罪认罚即可从宽处理,进而导致被告人可能并非真心认罪悔罪,认罪认罚只是被告人意图减少刑罚的投机行为,无法达到刑罚的教育和预防目的,亦无法体现化解源头矛盾的作用。

      (四)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积极性不高,进而导致刑事和解工作难以推动。存在该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往往伴随着数次走访、调解、评估使得检察机关办案成本增加。并且因为当前我国刑事和解案件大部分通过金钱赔偿达成和解,就赔偿标准在司法实践当中尚无统一标准,部分被害人漫天要价,即使被告人有和解意愿,也因无力支付赔偿而无法达成和解。这也导致了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和解工作积极性不高,难以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

      二、诉源治理背景下刑事诉讼检察工作的推动完善

      (一)完善检察机关考核机制。坚持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在重质量、增效果中要效率、看数量。针对案件指标需科学、合理地设定数量要求,如根据个案难易程度的不同,检察人员的工作量,案件的社会效果等因素做出相应权重比,提升检察人员工作积极性。

      (二)充分行使公诉裁量权。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依法用好不起诉手段,避免进入审判的案件过多,从诉讼资源上保障审判的中心作用。依法规范提高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率,发挥公诉裁量权的程序分流作用,使轻微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以解决。

      (三)加强认罪认罚释法说理。积极主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认罪认罚贯穿于工作全流程,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引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达到教育目的。对自愿认罪认罚的,在程序上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全面推动刑事和解工作开展。对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从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积极促成双方先行和解,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作为不起诉处理的考虑因素,努力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家庭困难的被害人通过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等方式,推动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机关推进诉源治理,是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防范化解纠纷的重要举措,是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路径。只有通过源头控案,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检察工作职能,才能多维度提升社会治理,更好的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朱广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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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宗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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