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万象 > 正文

    用人单位约定补偿可免缴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4-11-11 12:46:24    来源:韶关日报     浏览:本月:

      “五险一金”是国家法定的员工福利、企业义务。但在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招聘时表示只缴“五险”、不缴“一金”,或是要求与劳动者在入职时签订放弃协议,通过发放其他补偿的方式免缴“一金”,这样可行吗?来看看近日武江法院审结的一起行政案件。

      2006年,徐某入职某企业。2022年4月,徐某与企业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约定企业对徐某经济补偿26万余元,包含徐某提出的其他请求及2006年1月至2014年3月用工期间的所有补偿。同年7月,因企业在徐某任职期间,未为其设立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投诉书,申请责令企业为其缴存2006年1月至2014年3月单位欠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并提交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材料。市公积金中心经核查,认定徐某2006年1月至2014年3月在职期间,企业应缴存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合计2.4万元,实际缴纳0元,欠缴2.4万元,市公积金中心遂向市住管局发出催缴建议书。市住管局经过核查,责令企业为徐某补缴2006年1月至2014年3月住房公积金2.4万元。企业不服,认为2022年4月已经与徐某就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双方应遵守协议书约定,企业不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遂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住管局作出的限期缴存决定书。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缴存数额和方式亦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协商改变缴存方式减免缴存义务。市住管局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徐某在任职期间,企业未为其按期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依照法律规定计算出某公司应为徐某补缴的数额,作出限期缴存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予以支持。企业提出其已对徐某进行离职补偿,无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武江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企业仍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险一金”是国家法定的员工福利、企业义务。但在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招聘时表示只缴“五险”、不缴“一金”,或是要求与劳动者在入职时签订放弃协议,通过发放其他补偿的方式免缴“一金”,这样可行吗?来看看近日武江法院审结的一起行政案件。

      2006年,徐某入职某企业。2022年4月,徐某与企业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约定企业对徐某经济补偿26万余元,包含徐某提出的其他请求及2006年1月至2014年3月用工期间的所有补偿。同年7月,因企业在徐某任职期间,未为其设立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投诉书,申请责令企业为其缴存2006年1月至2014年3月单位欠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并提交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材料。市公积金中心经核查,认定徐某2006年1月至2014年3月在职期间,企业应缴存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合计2.4万元,实际缴纳0元,欠缴2.4万元,市公积金中心遂向市住管局发出催缴建议书。市住管局经过核查,责令企业为徐某补缴2006年1月至2014年3月住房公积金2.4万元。企业不服,认为2022年4月已经与徐某就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双方应遵守协议书约定,企业不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遂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住管局作出的限期缴存决定书。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缴存数额和方式亦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协商改变缴存方式减免缴存义务。市住管局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徐某在任职期间,企业未为其按期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依照法律规定计算出某公司应为徐某补缴的数额,作出限期缴存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予以支持。企业提出其已对徐某进行离职补偿,无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武江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企业仍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韶关日报
    责任编辑:宗何
    东北法制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本网刊发部分内容摘录自其他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无意之中侵占了您的版权,请邮件告知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 京ICP备2021020994号-1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