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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竞业限制超范围,索赔诉求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4-02-02 16:36:40    来源:东北法制网     浏览:本月:

      竞业限制是目前很多企业用来保护自身利益的管理措施,但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必须明确,不能超过合理的范围,否则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

      2019年12月,侯某与某线上超市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合同就竞业限制作出约定:“侯某未经该线上超市书面同意,在其任职于该线上超市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与该线上超市存在竞争业务的任何竞争对手处任职或接受权益。”

      2021年8月,侯某与某线上超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后入职北京某实体超市。某线上超市知悉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要求侯某向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32万元,遭驳回后向台江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置系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利,从而抢占原用人单位的市场份额,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考量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最为核心的是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以达到合理平衡。首先,竞业范围上应当以劳动者所从事的特定业务为限,不宜扩大到整个行业。本案中,某线上超市采取的是“纯线上+前置仓”的经营模式,侯某在该线上超市担任“前置仓”店长,与其在北京某实体超市卖场工作业务有着明显区别。其次,竞业限制地域范围应依据用人单位经营事业之影响力确定,限于与企业可能发生竞争关系的地域。某线上超市目前并未在北京地区开展经营活动,与北京某实体超市的经营地域未有重合。因此,某线上超市主张侯某违反竞业限制,明显超过了竞业限制的合理范围,最终,法院判决对某线上超市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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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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