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5月11日发布警情通报:网约车司机王某(男,33岁,聋哑人)从2025年3月起在网约车内安装偷拍设备,偷拍女性乘客视频并配低俗文字发布在网上引流吸粉,侵犯他人隐私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王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这个看似普通的治安案件,因当事人聋哑人身份,在网上受到关注。有人认为聋哑身份不应成为违法挡箭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违法犯罪,就理应依法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实有规定,盲人或聋哑人违法可以从轻处理,但“可从轻”并不意味着“必须从轻”。就本案而言,王某长期实施偷拍行为,并且将视频配上低俗文字进行传播,对他人隐私造成了严重侵害,还引发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执法结果正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坚定维护。
然而,舆论也出现了一些不太合适的声音,诸如“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之类的论调。生理缺陷和违法犯罪之间根本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强行将生理残疾与不法行为关联起来,是对那些善良守法的聋哑人群体的不尊重。从拖鞋藏摄像头到车内偷拍,违法者什么身份都有,我们真正需要关注的焦点应该是防范偷拍,而不是放大某个特定群体的特殊性。
公众对网约车私密空间的安全性充满担忧,部分女性乘客甚至不敢穿短裙乘车。车内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乘客在其中无疑处于被动和弱势的地位,一旦遇到不法之徒,他们的隐私和安全都将面临巨大的威胁。平台将安全责任转嫁给乘客,要求用户“发现异常及时报警”,却对车辆准入标准含糊其词。某平台《服务协议》中,“司机不得安装影响乘客观感的设备”的条款,在偷拍摄像头越来越隐蔽的今天,俨然成了免责声明。所以,平台必须改变当前这种“重流量轻安全”的运营逻辑,要将监控设备标准化、行车数据透明化,同时借助技术手段实现实时监测预警,从而真正筑牢防范偷拍的第一道防线。
隐私安全的保障绝非单方能够完成,而是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来治理。现行法规对偷拍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比,还存在不匹配的情况,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可以探索将恶性偷拍行为纳入刑事打击的范畴。还应建立起偷拍线索举报奖励机制,以此来充分调动公众监督的积极性。而在保障残障人士平等工作权利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完善入职审查以及在岗监管等环节,不能因为过度强调对残障群体的“保护”,就放松了必要的约束。这些措施并非针对某个特定群体,而是为了构建一个更加公平更加安全的公共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