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的良好合作,可以为双方筑牢发展根基,开拓无限可能。国企某水泥厂原系某混凝土公司股东之一,持股期间负责某混凝土公司的设备采购。2018年,某水泥厂将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结束了与某混凝土公司的合作。本以为成就了一段合作佳话,却没想到4年后,某水泥厂被“债权人”诉至了法院。
2022年,李某将某水泥厂和某混凝土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35万元借款。诉讼中,李某提供了某水泥厂出具的借条和某混凝土公司出具的担保证明,该证明落有公司印章及负责人高某、王某签名,落款时间为2013年6月18日。
原来,某水泥厂持股时,因代某混凝土公司采购设备欠付设备款,于2013年向李某借款3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一审法院依据借条和担保证明,判令某水泥厂归还李某35万元借款及利息,某混凝土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审维持原判。2023年,李某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获得某水泥厂执行款36万余元。某水泥厂向晋城市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借条+担保材料”,对认定一笔债务来说可谓是“证据确凿”。那么,某水泥厂又为何信誓旦旦说这不是自己的债?检察机关仔细查阅案件卷宗,发现某水泥厂退股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某水泥厂不再承担某混凝土公司的任何债务。可案涉债务究竟归谁所有?
公司账目应该能客观反映企业的负债情况。检察机关调取了某混凝土公司的账簿,其中2019年相关记账凭证载明李某35万元借款已由某水泥厂调整至某混凝土公司,后附某混凝土公司向李某出具的新借条,上有李某签名确认。旧借条入某混凝土公司账簿,不再生效,且账簿显示某混凝土公司已全部清偿该债务。
案涉债务已转移至某混凝土公司并实际清偿,李某为何还要起诉?手中又为何持有本应保存在某混凝土公司的旧借条?某混凝土公司明知上述情况,在诉讼时又为何保持沉默?
检察机关进一步询问李某等人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担保证明签字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查明李某诉讼时持有的旧借条系某混凝土公司负责人之一高某安排让李某取回,担保证明“形成时间接近2022年”,系高某为增加胜诉可能与另一负责人王某共同伪造。李某获得的36万余元执行款均流入某混凝土公司供货商和出纳账户。一场私企负责人与他人合谋套取国企财产的虚假诉讼浮出水面。
晋城市检察机关于2024年4月依法向案件管辖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于2024年10月作出再审判决,判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并作出对李某、高某、王某罚款的司法惩戒,某水泥厂也收回了被执行的36万余元。
多数涉企虚假诉讼的发生有预谋、有准备、隐蔽性强,案件线索发现困难。晋城市检察机关将持续保持对虚假诉讼多发领域纠纷案件的敏感度,灵活运用多种措施,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精准提出监督意见,法检合力惩治虚假诉讼,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