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通常由租赁协议明确约定,而合同严守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障交易稳定的基石。近日,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金纠纷案件,判令当事人王某为单方面违约,对于退还租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王某与房东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居住,租期1年。租赁期届满前2个月,王某以其需要外出学习等各种理由提出退租并搬离,要求张某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被张某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原则,严格审查了合同条款,重点把握租赁期限、解除条件等核心约定,准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王某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前,单方面决定不再承租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而张某作为守约方,在王某表示不继续租赁房屋时,其有权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在双方就王某提前解除合同的要求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双方仍需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故对王某要求退还租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合同一旦约定租赁期限,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是“合同严守原则”。作为承租方,若想提前解除合同,必须主动与出租方协商并取得同意,这既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如果双方就提前解约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仍需严格履行,任何一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