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酒店泳池游泳时溺水身亡,负责酒店泳池安全工作的公司在向该男子家属赔偿后,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却遭到拒绝。近日,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1月1日,原告甲酒店与原告乙公司签订了安全工作责任承包协议,约定甲酒店将其游泳馆的救护救生安全工作承包于乙公司。1月6日,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向被告丙保险公司的员工杨某微信转账支付了保险费用,杨某收款后立即向丙保险公司交纳该保费,并向乙公司出具保单,该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及投保人为甲酒店,保险期限自2023年1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标的信息为投保游泳池1个,保险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20万元,保险区域为甲酒店的游泳馆。
2023年7月某日,宋某在甲酒店游泳馆游泳时因溺水窒息死亡,乙公司一次性向宋某家属赔偿了各项损失。后二原告向丙保险公司报险并递交相关材料,但被告丙保险公司未按约赔偿,二原告遂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认为甲酒店在事故发生后并未承担死者损失的赔偿责任,乙公司虽对死者损失进行了赔偿,但其并非被保险人,故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但法官认为本案只要解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究竟该如何认定这个争议点,问题将迎刃而解。根据证据证实,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确实向丙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转账支付了保险费,也表明交纳保险费不代表甲酒店或受甲酒店的委托,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承认是按照保险标的(游泳馆)的具体地址即甲酒店而出具的保险单,这说明丙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向其交纳保费的行为是代表原告甲酒店。
据此,法院判决丙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乙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该案一审结案后,被告丙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