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秩序、保障自身安全至关重要。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乘客追赶地铁受伤索赔的案例,案件始末值得关注。
公共视频显示,事发当日,正值地铁早高峰时段,61岁的孙某在地铁站厅通往站台的通道上急速奔跑。在奔跑过程中,他撞上了一位正常行走的乘客携带的小拉车,随即倒地受伤。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迅速将孙某扶起并紧急送医治疗。经专业鉴定,孙某构成十级伤残。
此后,孙某认为地铁公司管理不善,才导致自己与他人相撞受伤,于是要求地铁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双方围绕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庭审中,上诉人代理人称,一审判决认为伤害完全是由上诉人自身没有注意安全所造成,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上诉人认为运营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而被上诉人代理人则表示,视频资料可以证明原告是为了赶乘即将启动的车,在客流中急速奔跑,在跑动过程中身体与小拉车接触而倒地摔伤,原因在于原告自身,应当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公司当时的做法没有任何问题,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
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地铁公司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者、管理者虽然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一义务是以乘客遵守乘车秩序为前提的。若因乘客不遵守乘车秩序造成损害,可能需要由乘客自身承担损失。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李志锋表示,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倒地摔伤的原因是自身未注意安全,应承担过错责任。而地铁公司在孙某倒地后给予了相应帮助,并及时送医治疗,已尽到作为管理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孙某主张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起案例提醒广大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一定要遵守乘车秩序,保障自身安全,避免因自身疏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