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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想“占小便宜”却已构成盗窃罪

    发布时间:2026-01-16 17:51:26    来源:今晚报     浏览:本月:

      生活中,有人总想占便宜,一男子两年内多次在超市盗窃小商品,虽单次金额不大,但因行为已涉嫌盗窃罪,目前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近日,公安南开分局兴南派出所接到一起报警,报警人称,刚才他在商场购物时,协助超市抓到了一名小偷,民警立即赶往事发商超核实情况。

      视频显示,当晚,一名年轻男子在超市的饮料货架前挑选商品。大概逛了十几分钟,他从货架上拿了饮料、剃须刀、啤酒等多件商品后,却并未走结账通道,而是直接走了快速通道离开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将这名男子叫住,此时,男子想要逃离,最终被工作人员和路过群众合力抓获。不过,因男子主动赔付,工作人员并没有报警,而是让男子自行离开了。

      不料,民警通过查看商超的公共视频,发现这名男子竟然在商铺内有过多次盗窃的行为,民警掌握大量证据之后,第一时间赶往其住处进行抓捕。“知道我们为什么来吗?”“知道知道……”面对突然到来的民警,男子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据其供述,自己第一次实施盗窃后,便产生了侥幸心理,每次路过超市都想占点儿便宜,顺手牵羊。

      办案民警介绍,虽然每次盗窃的数额不大,但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构成多次盗窃,已触犯刑法。目前该男子因涉嫌盗窃,已被公安南开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只要在二年内实施三次及以上盗窃行为,无论每次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均构成“多次盗窃”,可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提示,一瓶饮料、一支牙膏,金额虽小,但多次盗窃,依然可以构成盗窃罪。“小偷小摸”要不得,切莫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

    来源:今晚报
    责任编辑:宗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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