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新闻 > 正文

    上门“司法确认” 让残疾老人晚年无忧

    发布时间:2026-01-28 15:04:05    来源:今晚报     浏览:本月:

      “真是太感谢法官了,专门跑到养老院来帮我解决问题,这下我的生活总算有保障了!”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时,视力残疾的刘某某摸索着握住了法官的手激动地说道。近日,东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将司法服务延伸至养老院,成功化解一起赡养费纠纷。

      申请人刘某某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现居住于养老院,生活陷入困境。为保障基本生活,刘某某向女儿刘某主张赡养费,女儿却以“父亲多年未尽抚养义务”“自身无稳定收入”为由拒绝给付,双方矛盾日益尖锐。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父女俩达成调解协议,但为确保协议有效执行,刘某某向东丽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官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核实案件情况。考虑到刘某某视力残疾、行动不便,无法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官当即决定上门开展司法确认工作。在养老院里,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刘某某和刘某核实调解协议的真实性、自愿性,逐一询问协议内容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同时,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赡养义务的相关规定,向刘某释法明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应在能力范围内履行赡养责任,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若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番情理交融的劝说让刘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责任,当场表示愿意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

      在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后,法官现场制作并送达了民事裁定书,明确刘某需按期向刘某某支付赡养费,为老人的晚年生活筑牢法律保障。此次上门服务,不仅高效化解了家庭矛盾,更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力量。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不应当附加任何条件。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父母和子女都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成年子女,应当自觉履行对父母经济上扶助、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作为父母,要努力做到勤劳、智慧、善良,在儿女们年幼时关心照顾、呵护其成长。双方宜互相体谅、多加沟通、感念亲情,及时化解家庭矛盾。

    来源:今晚报
    责任编辑:宗何
    东北法制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本网刊发部分内容摘录自其他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无意之中侵占了您的版权,请邮件告知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 京ICP备2021020994号-1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