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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是否应当赡养年老父母?

    发布时间:2024-10-28 19:08:06    来源:韶关日报     浏览:本月:

      “法官,我想让我的小孩养我,不知道可不可以?”日前,曲江区人民法院接到七旬老人李老伯的起诉,李老伯言辞闪烁,似乎有什么难言之隐。

      在法官的关心和耐心询问下,李老伯终于将藏了二十几年的心事吐露出来。

      李老伯与前妻于1996年、1998年生了一子一女,2009年正式离婚,两个小孩一直由前妻抚养教育。如今李老伯年过七旬,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向政府部门申请生活救济金,又因其有子女不符合发放救济金条件被拒绝。李老伯实在没办法,才将多年未见的一双儿女告上法庭,希望儿女每月给他支付一点赡养费,维持生活。

      “法官,像我这样的情况,我的囝囝囡囡会养我吗?”说到这,李老伯声音哽咽,说自己对不起儿子女儿,和前妻离婚后没尽到父亲的责任和义务。

      原来,离婚后这些年,李老伯一直在农村老家耕田,其间有到水泥厂打散工,勉强维持生计。后来因身体原因,体力劳动也无法继续,彻底失去了生活来源,过得很艰难,靠邻居接济维持生活。

      法官联系了李老伯的子女,他们先是对赡养父亲表示拒绝。他们认为父亲与母亲离婚后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子女也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法官了解到李老伯子女一个有负债,一个没有固定收入,还有小孩要养,李老伯提出每人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对他们来说并不是小数目。

      “唉,都不容易啊。”这是法官审理这起纠纷最大的感受。一边是年过七旬的老人,一边是抵触情绪大且经济并不富裕的子女。

      《民法典》规定了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父母原因而影响,子女不能拒绝赡养父母,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除外。按照本案实际情况,李老伯的情形并不符合可以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情况,但其对儿女也确实存在父爱缺失,如果以法律规定对李老伯的儿女“强制要求”,即便法院依法判决,也很难抚平李老伯子女心中的创伤,难以达到情法两全的效果。于是,法官决定再和双方深入沟通,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

      法官向李老伯说明了其子女的生活现状,李老伯了解了子女生活并不富裕,提出可以减少赡养费;同时向其子女讲述李老伯这些年的生活情况和李老伯的歉意,希望能打开子女的心结,也告知了其子女《民法典》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的相关法律规定,其子女的情绪逐渐缓和,从拒绝赡养逐渐对迟来的父爱感到动容。

      经再三沟通,双方终于握手言和,曲江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了每人每月给李老伯支付300元赡养费的调解协议,李老伯的晚年生活得到了保障。李老伯对法院的调解感到非常满意,欣慰感激地说:“谢谢法官、谢谢囝囝囡囡。”双方二十多年的矛盾纠纷至此圆满化解。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页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绝大多数父母从孩子呱呱落地起,就承担起了抚养小孩成人的责任,也有小部分父母因各种原因没有尽到父母的责任和义务,除有能力抚养却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子女可减轻或免除抚养义务之外,绝大多数情况,还是要遵从“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在能力范围内报答父母的生恩养恩。

    来源:韶关日报
    责任编辑:宗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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