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民生 > 正文

    法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担刑责

    发布时间:2025-02-18 11:47:34    来源:今晚报     浏览:本月:

      近日,本市蓟州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因故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2月,蓟州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原告王某8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依法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然而,张某为逃避剩余债务,将其名下一处房产出售,并将所得款项另作他用,刻意隐瞒财产交易情况。2022年4月,张某在法院执行局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承诺分期支付剩余款项,但此后仍未履行。直至2024年1月,张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最终履行全部执行义务。

      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全额履行执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张某需接受社区矫正。

      ■法官提醒

      本案中,张某在明知法院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仍通过转移财产、隐瞒收入等方式逃避执行,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即使其事后履行义务,仍需承担刑事责任。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隐匿、转移财产或虚假申报的行为均属违法。蓟州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呼吁广大群众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遇执行问题,可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申请协助,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今晚报
    责任编辑:宗何
    东北法制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本网刊发部分内容摘录自其他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无意之中侵占了您的版权,请邮件告知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 京ICP备2021020994号-1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