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玩游戏充值、购买装备十分常见,但这些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财产一旦受损,可以主张赔偿吗?近日,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马厂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资深游戏玩家林某通过某平台购买并实名注册了某热门游戏账号,前后投入话费近1.9万元。为获取收益,他将账号放在“XX玩”租号平台出租。2023年12月,李某以31.07元租金租赁该账号3小时,却在使用过程中因“开挂”违反游戏协议,导致账号被封禁10年。林某认为李某的行为直接造成其财产损失,诉至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李某则辩称游戏公司禁止账号出租,双方租赁合同无效,无需担责。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赔偿金14400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案款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依据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游戏账号、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利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林某通过购买和充值取得账号使用权,其投入的时间和金钱已转化为可量化的财产价值,基于虚拟财产的实际投入与市场流通属性,承办法官酌定账号价值为18000元。
二、租赁合同效力的关键认定
游戏公司的“限制出租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仅约束用户与运营商的内部关系,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租号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且游戏公司未行使解除权,该租赁合同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生效。
三、过错责任的比例分配逻辑
李某的“开挂”行为直接导致账号封禁,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的过错原则,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林某作为资深玩家,其明知游戏协议禁止出租账号,仍通过平台谋利,对损害发生存在放任心态,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的原则,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可适当减轻直接侵权人责任。
法院最终以主次责任划分了赔偿比例,既体现对直接侵权行为的惩戒,也警示公众需对自身行为的风险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