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改随母姓,父亲竟以“不跟自己姓”为由,拒付抚养费,孩子的权益不容打折,最近,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
赵某与王某原本是夫妻关系,育有一个孩子小旭,后来,由于双方感情不和,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旭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二人离婚后,小旭改随母姓,而王某没有按照约定,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今年6月,小旭的母亲作为小旭的法定代理人,向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欠付的138100元抚养费,并按原约定,每月继续支付1500元。法院立案后重点围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展开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小旭的父亲,也就是被告方表示,并非自己拒绝支付抚养费,而是因为发现原告母亲私自给孩子改姓。
实际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法理底线不容突破。在这起案子里,法院一方面向王某释明法律后果,让他清楚拖欠抚养费是违约,是违反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尽量通过调解减少父母双方矛盾对孩子产生的影响。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王某一次性支付2019年10月到2025年6月欠付的抚养费138100元;同时,考虑到王某经济收入及再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双方同意抚养费从2025年7月起,降至每月1000元,直至小旭18周岁,目前,该调解协议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