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过完善制度体系、强化救济措施,为山西妇女在政治、人身人格、文化教育、劳动社保、财产、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权益保驾护航。
《办法》首次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核心地位,明确“妇女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并针对当前新型侵权问题精准发力。对于网络暴力、隐私泄露、人工智能侵权等侵害妇女人格权益的行为,办法直接作出禁止性规定。围绕社会反映突出的性骚扰问题,创新性建立“性骚扰处理结果反馈机制”,确保受害者诉求有回应、处理有闭环。
在妇女生命健康权保护方面,《办法》进一步细化责任主体与硬件保障: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等需协同构建妇女健康服务体系;要求政府及人员聚集的经营场所规划建设、合理配备公共厕所和育婴室,用人单位则需配套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等设施,从场景化需求出发筑牢健康防线。
针对教育领域性别平等问题,《办法》完善平等录取机制,明确政府、学校、家庭需共同保障女性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权利,以及女性在入学、升学等方面的平等权益。尤为关键的是,《办法》补充规定“限制女性录取比例的特殊专业,应当明确名录并严格审批”,以制度闭环杜绝随意限制女性入学的现象。同时,健全终身教育与职业培训体系,将产后返岗妇女、失业妇女、残疾妇女、农村留守妇女等纳入“优先培训”范围,助力特殊群体提升就业能力。
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治理同样是重点。《办法》明确将“因生育、婚姻状况实施歧视”纳入用人单位招录禁止事项,同时禁止变相逼迫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离职的行为,直指就业隐性歧视痛点。此外,《办法》还支持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为不同就业场景的女性提供全方位保障。
针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障难的“老大难”问题,《办法》压实多方责任,规定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必须确保妇女合法权益”,明确确权具体手段,防止妇女在集体资产分配、土地权益中被“边缘化”。
在家庭财产权益方面,《办法》新增“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查询权”规定,破解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导致妇女权益受损的困境。同时,围绕婚姻全周期细化保障措施:婚前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婚姻存续期间保障妇女婚姻自主权、明确家庭赡养义务,离婚时则强化财产保护与子女抚养权合理分配,并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综合治理机制,全方位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地位。
为确保权益受损后“有处说理、有法可依”,《办法》参照上位法结构,首次增设“救济措施”专章,明确公安、民政、教育、人社、工会、妇联、医疗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部门的协同职责。无论是人身权、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妇女,还是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均可通过多部门联动的救济体系获得帮助,《办法》通过细化各单位职责与操作流程,真正打通妇女维权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