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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祸起“开门杀” 司乘共担责

    发布时间:2025-12-26 17:19:17    来源:山西法治报     浏览:本月:

      一个疏忽的开门动作,竟酿成交通事故并赔付受害人2.8万元。近日,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开门杀”交通事故案,为广大司机和乘客敲响交通安全警钟:下车未规范观察,不仅可能酿祸,更需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显示,小明驾驶机动车停靠时,未将车辆紧靠道路右侧规范停放。乘客小青急于下车,未充分观察车辆左后方路况便直接推开左侧车门,恰好撞上后方骑行电动自行车经过的小红,致小红受伤住院。事后,小红将相关方诉至文水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小明负事故主要责任,乘客小青负次要责任,受害人小红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赔付,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小明违法停车与小青疏于观察开门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发生。对受害人而言,小明驾驶的机动车为整体侵权主体,且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因此应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小红合理损失。法院明确,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后,有权依据事故责任比例,向承担30%责任的小青追偿,小青的个人责任不因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而免除。

    来源:山西法治报
    责任编辑:宗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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