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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了6条假桑蚕丝被,要求店家赔偿三倍货款

    发布时间:2024-02-06 16:09:40    来源:东北法制网     浏览:本月:

      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出惩罚性赔偿。那么,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买到后能否依此索赔呢?不久前,嵊泗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能给你答案。

      蚕丝被因舒服透气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欢。2023年5月底,消费者叶某在网上购买了6条桑蚕丝空调夏凉被、春秋被以及加厚的桑蚕丝被芯等,共花费3014元,收货地址为嵊泗。叶某收到货后,发现被子上标注的填充物为85%—90%桑蚕丝,于是拿去进行质量检测。质检公司出具的质检报告结果显示,其实际填充物为聚酯纤维100%,并没有桑蚕丝。叶某认为,网上店家销售的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属于欺诈行为,故诉至嵊泗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货款,并主张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后来,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运用关联案件功能查询到,原告叶某于2023年六七月份在我省不同基层法院就有6起涉诉案件。承办法官对相关案件进行比对,发现案情存在高度雷同的情况,诉请理由也均为购买的纺织产品质检不合格,要求赔偿三倍货款。且原告在夏天购买多床桑蚕丝被,不符合季节特征,其与嵊泗关联点较少,存在知假买假的情形。最后,法院未支持原告叶某的有关诉求,对被告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也予以否定。后经法院调解,原告叶某与被告解除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货款3014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出售的商品不符合其在销售页面标注的填充物为85%—90%桑蚕丝的宣传。被告对原告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有权通知被告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货款。然而,原告以索赔为目的而购买桑蚕丝被,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其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行为表现明显不同,有悖常理,具有知假买假的主观恶意,故无权主张标的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知假买假”的打假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知假买假”者将打假作为营利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经营者需要诚信经营,消费者也需要诚信消费。

    来源:东北法制网
    责任编辑: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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