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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长误工期“泡病假” 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5-11-12 16:50:25    来源:山西法治报     浏览:本月: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是常见的赔偿项目之一。近日,霍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刘某企图“小病大养”,以“泡病假”的方式延长误工期,最终被法院“识破”。

      2024年6月28日,赵某驾驶小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自行转院回到家乡医院进行治疗,最终于2024年10月7日出院,共计住院101天。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刘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其中就误工费一项,刘某主张住院101日产生相应误工损失并提交住院病历为证。赵某对刘某误工期101日不予认可,认为刘某“小病大养”,称刘某早就已经痊愈,但迟迟不肯出院。

      为查证刘某的住院治疗情况,法院要求刘某提交住院期间的完整病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及CT报告单等材料。经审查,法院发现2024年8月27日出院病案记载刘某外伤已经痊愈;2024年8月28日转院后,医院并未为刘某开具实质性的诊疗项目,仅是针对刘某原有的糖尿病等内分泌问题进行养护调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某病历记载情况,可认定2024年8月27日刘某所受外伤已经痊愈,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10月7日住院就医与交通事故无关,故认定交通事故所致伤情的合理误工期为2024年6月28日至8月27日。

      法官说法

      通常,误工期是指受伤后需要住院治疗以及居家休养的合理期间。法院会根据病休证明、病休医嘱等判断病休的合理性;如有必要,伤者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由法医根据具体伤情,给予合理的误工期建议。但不能就此认为,只要“住院”,住院期间就可以主张误工费。

      本案中,刘某在外伤痊愈医嘱出院的情况下,继续住院治疗其原有的糖尿病等内分泌问题,试图通过此种方式延长误工期,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必然会给予否定性评价,因此对刘某“泡病假”期间的误工费,法院没有支持,该部分扩大的损失由刘某自行承担。

    来源:山西法治报
    责任编辑:宗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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