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选拔人才、守护社会公平底线的重要关口,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容不得丝毫玷污。然而,被告人李某却为一己私利,以身试法,多次组织考生作弊,严重破坏了考试秩序与公平竞争环境。近日,昔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对李某判处了相应刑罚。
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陈某、卜某、张某等人提供作弊器材传输接收答案或通过改分等方式组织作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多次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对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诚信是立身之本,法治是社会之基。考试公平是社会不容触碰的底线。考试作弊不仅破坏考试公平,还影响社会公平,严重损害考生个人和国家利益。组织考试作弊已经构成犯罪,参与作弊的考生也会被取消成绩。在此提醒广大考生,严守考纪、诚信应试,才是走向职业生涯的正道。任何企图通过作弊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让我们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考试环境,共建诚信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