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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购“仅退款”权利 消费者当诚信行使

    发布时间:2024-04-01 08:58:31    来源:东北法制网     浏览:本月:

      “仅退款”是一种消费者权益保障手段,若是消费者无正当理由申请“仅退款”,商家是否要“自认倒霉”,承担损失?近日,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生效,为消费者和商家都提了一个醒。

      被告宋晓(化名)通过某电商平台在原告张升(化名)经营的网店下单即食玉米1件,该玉米为六小袋,每袋重量为120克,总价格为11.68元。次日,被告宋晓收到快递寄送的玉米,并确认签收。当天,被告宋晓向原告张升投诉称玉米有臭味,已将所购的玉米丢入垃圾桶,并对原告张升进行激烈的言语辱骂。双方就退款事宜协商未果,随后,被告宋晓申请“仅退款”,在某电商平台的介入下,获得全部退款11.68元。原告张升认为,被告宋晓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被告宋晓多次在平台对其进行辱骂,侵犯了其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宋晓退还货款11.68元及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宋晓从原告张升处购买即食玉米,双方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关于“仅退款”,是消费者在平台买到“严重劣质、货不对板”商品,或遭遇商家在未经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延迟发货、强制发货等情形,网购平台通过综合评估后,支持消费者快速退货退款或仅退款不退货的售后保障。若被告宋晓认为涉案玉米存在质量问题可以申请退货退款。但双方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张升向被告宋晓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作为产品合格证明,且全程服务态度良好,并告知被告宋晓仅需提供已拆装玉米的照片,就可获得相应价格的退款,但其一直未提供相关照片或视频就申请了某电商平台介入。另查明,被告宋晓在质疑玉米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然对玉米进行食用的行为,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逻辑。故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被告宋晓仅主观臆断,通过向某电商平台投诉的方式获得全部退款11.68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宋晓退还货款11.68元及支付相关费用给原告张升,现判决已生效。

      说法:

      网络购物给群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纠纷。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可第一时间与商家进行沟通,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向商家主张赔偿损失、产品退换等,切不可抱着贪图便宜的心理,通过“仅退款”规则进行“薅羊毛”。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退回货物的义务。如果遇到自己非恶意退款却被起诉的情况,应当保持镇定,积极应诉,保留证明自己并非恶意退款的相关证据。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大家网上购物也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大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才能形成和谐、公平的网络营商环境。

      来源:河北法制报

    来源:东北法制网
    责任编辑: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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