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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基层检察机关发挥国家司法救助职能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的途径

    发布时间:2024-04-09 08:56:41    来源:东北法制网     浏览:本月: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高检部署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既是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更多司法需求的现实需要,也是以更高标准推进检察工作特别是司法救助工作、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长远安排,体现的是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政治担当。

      一、基层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现状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在司法办案过程依法开展对贫困当事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主动帮助其解决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缓解生活困境,构建对生活困难群众的双重保护和多元救助,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虽然整体工作趋势渐好,救助效果提升,但仍然存在救助资金少、救助方式单一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破解难题、提升实效,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扶危济困、人文关怀,把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作为服务群众的民心产品来打造,不断开创司法救助工作新局面,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一是司法救助资金来源单一,救助水平有限。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的关键是解决司法救助资金问题。但是司法救助资金短缺一直是影响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深入开展的重要原因。以该院近三年来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来看,司法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检察院、县委政法委下拨的政法专项救助资金,无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而且,受限于财政经济水平,司法救助发放金额有限,往往只能选择性特别困难的救助当事人,无法惠及更多的经济困难群体,受到救助的经济困难当事人也难以获得充分救助,对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的作用不明显。

      二是司法救助审批时间较长,救急作用打折扣。根据《实施意见》虽然规定对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贫困当事人,检察机关可以先行救助,救助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基层检察机关没有司法救助资金的预算,需要向上级检察院、县委政法委申请救助资金。而财政统筹安排的司法救助资金一般都集中在某一时间段进行集中审批发放,这就导致有相当部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从当事人申请救助到发放救助金,需要经历较长时间,这显然不符合司法救助“及时救助”的基本原则,司法救助的“救急”作用发挥大打折扣。

      三是司法救助对象范围偏窄,多元化救助力度不足。虽然《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六部门意见》均规定,在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因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都是司法救助的对象。但是从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来看,司法救助的对象多数都是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几乎没有陷入生活困难的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另外,部分被救助人在获得司法救助金后,因病残等原因往往在医疗、教育等多个方面都存在实际困难,需要多元社会救助。而开展多元社会救助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仅凭检察机关一己之力是显然是无法完成的。这就造成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方式都为一次性支付救助金。

      四是司法救助依申请启动少,群众知晓度较低。从该院近三年来办理的司法救助情况来看,95%的案件线索都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批捕起诉、接待群众控告申诉的过程中发现的,主动告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近亲属或监护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而真正依当事人一方申请启动救助程序的情况很少。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就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宣传不足,司法救助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低、知晓面小,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了解甚少,不知道自己有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这也就导致了部分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没能及时获得国家司法救助。

      三、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优化途径

      一是优化为民服务,提升办案效率。综合利用 12309 检察服务实体大厅、12309 中国检察网、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载体,通过“信、电、访、网”多渠道、多方式受理群众的司法救助申请,落实好“最多跑一次”、“一站式”服务、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等要求,对受理的申请、办案中发现的线索,实行优先受理办理,加快审批节奏,加大救助力度,及时给予救助。健全司法救助工作流程,探索对农村地区贫困当事人切实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对因案致贫返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精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对象当事人、因受到犯罪侵害、民事侵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贫困当事人,最大限度帮助贫困当事人解决面临的急迫困难。

      二是拓宽资金来源,努力精准使用。强化主动作为的意识,加强上下联动,在上级检察机关和党委政法委支持下,争取更多的司法救助资金支持;坚持政府主导,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联动,鼓励社会各方面资金加入到司法救助中来,拓宽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来源,多渠道注入资金。要精准用好司法救助资金,做细做实当事人生活困难情况调查核实工作,努力把司法救助金用在“刀刃”上。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国家司法救助,邀请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促进司法救助金公开、公平、公正发放,提升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效。

      三是加强内外联动,挖掘线索来源。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落实司法救助线索移送衔接协作机制,交换共享工作信息特别是在涉刑事案件、被民事侵权的贫困人口情况,研究救助帮扶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要加强内部联动,立足“四大检察”职能,在办理等批捕起诉、诉讼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公益诉讼等“十大业务”中,主动排查挖掘救助案源,对发现的因案返贫、因案致贫、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人的司法救助线索及时移送控申检察部门核查,并积极帮助困难群众获得救助。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宣传力度,既让贫困户知晓,也要让镇村干部了解,帮助引导涉案贫困当事人通过及时申请司法救助。

      四是坚持综合救助,强化跟踪回访。采取“经济救助+多元救助”模式进行综合救助,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对因案返贫的,在办案环节引入法律援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教育基金、农村五保、就业帮扶、心理帮助等救助力量,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融合,努力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帮助救助对象走出生活困境。同时,对获得救助的贫困当事人,要进行回访,跟踪掌握其生活情况,保障综合救助的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李宗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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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宗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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